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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问答(一)——什么是洗钱?

1. 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通俗讲,就是运用各种手段掩饰、隐瞒非法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将犯罪及其他非法所得的“黑钱、赃款”洗白的过程。

 

2. 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就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3.为什么要反洗钱?

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转移或者掩饰非法资金,从而可以“合法”占有犯罪所得资金,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涉及毒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活动。

洗钱活动助长贪污腐败社会风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破坏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等,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4.什么人在洗钱或可能涉及到洗钱?

(1)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分子本人自行对犯罪所得进行洗白,也称“自洗钱,如金融诈骗分子借用他人账户,对诈骗所得投入金融市场,假借投资交易与合法收入混同达到洗钱目的。

(2)任何社会公众,为违法犯罪分子洗钱行为提供帮助或者提供便利的行为,也称为“他洗钱”,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券等。

 

5.洗钱过程一般包括哪几个阶段?

洗钱一般包括处置、离析、归并三个阶段。

一是初始环节处置阶段,此阶段是指对犯罪收入或赃款进行初步的处置,将其存入犯罪分子在期货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内,使犯罪收入或赃款与合法收入混同。

二是核心环节离析阶段,此阶段即通过非正常的交易手段,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例如通过操纵期货市场,频繁地在不同账户和不同机构实现资金流动,以此掩盖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达到模糊其非法性质的目的。

三是最后环节归并阶段,此阶段是指将通过期货市场清洗后的犯罪收入或资金转移到表面上看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内。如洗钱分子通常通过将非法资金分别从几家存管银行转入多个资金账户中,象征性进行几笔交易后,再利用资金账户内部资金划转功能,将资金转移到另一个银行账户并提取,从而达到洗钱目的。

 

6.洗钱会受到什么惩罚?

目前在我国,自洗钱或者他洗钱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相关犯罪标准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未达到《刑法》规定标准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行为明确为洗钱罪2021年10月15日南京首例“自洗钱”入罪案件宣判,详见后续案例8。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7.发现洗钱活动怎么办?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发现洗钱活动,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地市支行反洗钱部门、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举报信箱: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32-134信箱
     收件单位: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8.案例警示:

南京首例“自洗钱”入罪案

202110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纪某犯贪污罪、洗钱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纪某以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6个月,并处罚金460万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南京首例“自洗钱”入罪案件。

纪某原系某公司业务主办、副经理,20161月至20213月,其利用负责本单位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核算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人员、虚增项目等方式,以业务外包费的名义,通过江苏某外包公司、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550.4020万元(其中109.1555万元系未遂)并据为己有,上述款项被用于偿还债务、网络赌博等活动。 

2020年以来,纪某为掩饰、隐瞒其贪污犯罪所得,安排多人在第三方平台注册个人账号、关联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该平台将上述银行账户用于转移其贪污犯罪所得202131日,第三方平台将人民币58.4229万元转账至纪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后上述款项部分用于抵扣纪某欠债,部分被陆续转账至纪某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纪某为掩饰、隐瞒其贪污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结算平台利用他人银行卡以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被告人纪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为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

本案中,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本单位外包人员薪酬核算的过程中,虚列人员、虚增项目,从而套取单位公款,此行为构成了贪污。同时,为了掩饰、隐瞒其贪污犯罪所得,其安排多人在互联网用工服务平台上虚假注册,通过平台代发工资的方式转移其贪污犯罪所得,该行为亦构成了洗钱罪。其洗钱的手段,并非是贪污犯罪完成后的自然延伸,而是明显带有“漂白”的性质,应当与上游犯罪即贪污罪数罪并罚。

法条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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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