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制度、流程
第一节 开户与销户
第一条 营业部应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客户开户和开户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开户人员和开户审核人员),未被指定的人员不能办理客户开户和开户审核工作。
第二条 客户必须以实名办理开户。
(一)个人客户开户
个人客户必须以客户本人的名义开户,不能借用他人证件办理开户。开户人员在办理个人客户开户时,必须要求客户出具客户本人身份证,并对照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个人客户开户必须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接受开户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二)单位客户开户
单位客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户,不能借用其他单位的证件办理开户。开户人员在办理单位客户开户时,必须要求法定代表人出具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并对照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单位客户开户如委托开户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的,开户人员必须要求开户代理人出具开户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开户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开户授权书》。开户人员应对照核实开户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
单位客户开户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开户代理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一般情况开户人员在办理单位客户开户时,应要求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第三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的主体资格
客户开户,必须出具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
个人客户开户必须是中国公民,且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中国公民身份证明的证件有: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身份证。
单位客户必须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中国法人资格的证件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自2007年12月1日起,客户首次办理开户手续或者申请新的交易编码时,开户人员必须实时采集并保存客户影像资料(客户影像资料格式要求见附件),影像资料有:
个人客户:客户的头部正面照、身份证正面扫描件;
单位客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的,采集并保存法定代表人的头部正面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的影像资料;开户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的,采集并保存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的影像资料。
第六条 开户人员必须当面办理客户开户和客户签署开户文件,并核实开户证件与开户文件资料中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的一致性。
(一)开户人员必须当面办理客户开户和客户签署开户文件;
(二)客户签署开户文件后,开户人员必须对照核实开户证件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开户文件资料中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的一致性,客户开户证件与客户签署开户文件资料中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开户文件包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和《期货经纪合同》等。
客户事后变更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人员必须重新核对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客户期货账户户名的一致性。
(三)开户人员应在开户文本的经手人处签名。
第七条 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开户的客户,营业部应在2008年6月1日前按照本制度第二条至第六条的要求核对客户开户材料,采集并保存客户影像资料。如有不符,应及时补正,并存档备查。自2008年6月1日起,对不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至第六条要求的客户,营业部应当限制其开仓。
第八条 开户人员在办理客户开户时,应提示客户仔细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在完全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后,再与客户办理开户文件的签署工作。同时还应向客户作以下提示:
(一)客户在交易期间或有持仓期间,应每日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提供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
(二)客户账户如需追加保证金,客户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否则,公司会在事先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对客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
(三)注意交易密码和出入金转账密码等其他密码的保密,经常修改交易密码。任何使用客户的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有效委托。
(四)不要将交易密码告诉他人,任何人对客户承诺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
第九条 个人开户,客户应提交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 提交客户本人、指令下达人及资金调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 填写《自然人开户申请表》和《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开通银期转账并签署银期转账相关协议的,不要填写本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
(三) 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
(四) 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五) 签署《网上委托协议》;
(六) 签署银期转账相关协议;
(七) 其他公司规定要求签署的协议。
第十条 法人开户,客户应提交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 提交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供中金所开户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 法人单位开户如不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开户文件的,开户代理人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开户授权书》;
(三) 提交法定代表人、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及资金调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 填写《法人开户申请表》和《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
(五) 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
(六) 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七) 签署《网上委托协议》;
(八) 其他公司规定要求签署的协议。
第十一条 客户如果是由居间人介绍与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还应签署《告客户书》。
第十二条 开户人员在办理客户开户和开户审核人员在审核《期货经纪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期货经纪合同》中客户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须填写齐全。
(二)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每日交易结算单和追加保证金的辅助通知方式的约定,辅助通知方式的有三种约定供客户选择(自取、传真、电子信箱),客户只能选择一种通知方式,其约定采用的通知方式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1、网上委托交易和电话委托交易的客户,必须选择采用“公司提供的电子信箱自行查阅”的通知方式。
2、现场委托交易的客户,采用“公司提供的电子信箱自行查阅”或“客户自取”的通知方式。
3、一般情况下,营业部不能与客户约定采用传真通知方式,但客户如果是法人单位,且客户要求采用传真通知方式的,则约定采用传真通知方式必须得到营业部风险总监的同意。
(三)交易委托方式,客户期货交易应采用网上委托方式进行,所以,营业部只能与客户约定采用网上委托方式,不能与客户约定不采用网上委托方式只采用电话委托方式进行期货交易,电话委托方式是作为应急使用的。
(四)不准对《期货经纪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不准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开户人员和开户审核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二条至第十二条开户的要求,办理客户开户和开户审核工作。
开户人员和开户审核人员确认符合开户规定要求后,为客户开立账户,并做好开户台帐和开户文本存档保管工作。
开户人员和开户审核人员,应分别在《期货经纪合同》的经手人和审核人签字处签字。
第十四条 营业部将“开立账户的通知”和“客户手续费、保证金收取及居间报酬等信息的通知”通知公司结算部。
第十五条 营业部交易等有关岗位的人员应建立客户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客户名称、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的联系方式、变更约定等内容。
第十六条 营业部应在每个季度末将实时采集并保存客户影像资料和客户签署的开户文本交公司经纪管理部保管,并做好开户文本的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营业部应建立空白开户文本的领取使用台帐,台帐记录领取人、开户文本编号、数量、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期货合同章,严禁将期货合同章交给他人保管和使用。
期货合同章只能在公司的开户文件上使用。
第十九条 客户终止与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 必须办理销户手续。
客户销户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办理,具体手续为:客户填写“撤销账户通知”,并将撤销账户通知随该客户开户文本存档。
开户人员在办理客户销户手续时,应审查客户账户的资金情况,如账户资金为负数时,则不能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节 开户文件的送达
第二十条 开户文件的送达是指将公司与客户双方已签署好的期货经纪合同、网上委托协议、电话委托协议、银期转账协议等协议,密码通知书及公司代办的储蓄卡按下列方式交给客户。
(一)将开户文件当面交给客户本人。
(二)要求客户本人当面签收密码通知书回执和收到储蓄卡的凭证。
(三)将上述回执和收到储蓄卡的凭证,随客户本人的开户文本存档。
第二十一条 通知公司结算部开通电脑委托、银期转账功能
营业部必须在收到客户的密码通知书回执、银期转账三方协议书(公司联)和收到储蓄卡的凭证后,将填写好的“开通电脑委托、银期转账功能的通知”通知公司结算部。
第三节 变更约定
第二十二条 变更约定是指客户变更《期货经纪合同》中有关选择性的约定条款。如:每日交易结算单和追加保证金的辅助通知方式、委托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客户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合同》中除选择性的约定条款可变更外,其他条款不准变更、修改或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办理变更约定应注意的事项:
(一)变更每日交易结算单和追加保证金的辅助通知方式,客户应签署变更辅助通知方式式的协议,变更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注明何时取消原来那种通知方式,何时采用那种通知方式。
(二)变更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客户应提供撤销授权委托书和新的授权委托书。
(三)客户变更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应提供书面变更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客户变更约定的协议(或通知书)应由经手人和审核人签字,并将变更约定的协议或通知书随客户本人的开户文本存档。
第二十六条 客户增加指令下达方式,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如签订网上委托协议、电话委托交易协议)。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