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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相关玉米政策

 

近年来我国相关玉米政策

 

   第八部分:近年来我国相关玉米政策
  1、缩小收购范围,对于一些质量差、不适合市场需要的高水分玉米品种,不再实行保护价收购。1999年起,新疆大部分地区不再实行按保护价收购玉米的政策,河南省宣布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其他一些非主产区也表示将实行类似政策。2001年8月华北地区、黄淮地区的玉米价格完全放开,目前只有东北地区四省区的玉米仍然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在收购范围逐渐放开的同时,保护标准却日趋严格:以往东北地区玉米保护价定价均以18%水分的二等品为基准,2000将以14.5%的标准品为基准。2001年吉林等省实行新的质量标准,新标准较老标准在一些指标上更加严格,使玉米保护范围缩小,保护的水平大大降低。
  2、修改国储玉米补贴政策,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了大量玉米,高额的仓储费用以及粮食陈化损耗使国家财政补贴加重。有鉴于此,有关部门对玉米有关收储政策进行了调整:以往1吨国储玉米国家财政直接拨付120元给仓库作为补贴,1999年国家先付给仓库80元,所差40元在陈年储备粮销售后拨付,以此实现推陈出新,实现新旧交替。
  3、为了刺激玉米出口,启动低迷的国内市场,缓解库存压力,国家有关部门调整了玉米的外贸政策。如1999年对吉林和辽宁两省出口玉米实行补贴,其中计划给吉林粮食厅运作200万吨,辽宁60万吨,每吨补贴在350元/吨以上,由地方财政支付;玉米出口价格由1999年7月份以前的103?05美元/吨降到95?8美元/吨,增强了我国玉米的国际竞争力,并对我国玉米的主要出口地区,如韩国等给予进口信贷,鼓励韩国商人进口我们的玉米。但是入世后,玉米补贴政策的取消已成为必然,目前我国实行的玉米贸易政策将有所变化。
  4、玉米收购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收购主体除国有购销企业外,一些非国有购销企业也可参与秋粮收购。吉林省规定:允许省内用粮大户收购生产性用粮。对年需求粮食百吨以上的加工转化企业、养殖企业和饲养大户,省政府委托县(市)政府审批,可以产需见面,但只能在本县(市)内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并且只限自用,不得转手盗卖。大型加工转化企业,需跨县收购的,由省计委商委省工商局批准后,可以直接收购。辽宁省也规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饲料企业、大型加工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粮食进出口企业,经省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凭企业用粮许可证到指定区域,按不低于保护价进行收购,但限于自用,不得倒卖。
  5、199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局发布了新的粮食质量标准,对玉米的收购指标进行了重新修订。其中主要内容包括:1、分类标准由原来的四类变为三类即玉米、白玉米、混合玉米;2、将玉米由纯粮率定等改为按容重定等;3、水分指标统一为14%;4、不完善粒最高限量为5%。新标准的出台旨在与国际标准接轨,促进我国玉米种植结构的调整。该标准于2001年秋粮收购时开始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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