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

交易保证金的通知

 

各客户:

公司决定,自2007年11月21日收盘结算起,公司收取客户交易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由原来在交易所收取保证金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调整为增加4个百分点(交易所收取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期货合约一般月份的保证金比例为5%)。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