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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合约雏形初现
2007-05-08
本报讯(记者 张文绩)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日前公布《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开始正式征求意见。
最新公布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是中金所依据新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结合此前意见征求过程中的反馈和仿真交易中出现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讨论和逐条论证后形成的。其中,实施细则共8项,具体包括:《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和《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此次征求意见将于5月11日之前结束。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交易规则》体现了金融期货交易的基本特点,采用了保证金、熔断、当日无负债结算和现金交割等制度。为控制期货市场风险,既充分借鉴了商品期货市场的强行平仓、持仓限额、大户报告等成熟制度,也引进了强制减仓和分级结算等具有特色的风险控制措施。《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会员和席位管理制度、交易编码制度、交易指令等十一方面的内容。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作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包括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此外,《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引进了符合金融期货交易的特点的风控措施,在价格限制制度中引入了熔断机制。考虑到金融期货价格变动幅度大,《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了强制减仓制度,并且将强制减仓的触发条件规定为累计涨跌幅度为16%,且第二个交易日处于涨跌停板状态。
《会员管理办法》将会员划分为交易会员、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分别设定业务权限,并根据不同会员的业务资格实施分类管理。此外,《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资格转换的条件和程序也做了详尽的规定,有利于会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变更会员资格。
《交易细则》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规定,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须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报价单位为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是0.2点指数点,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法定假日或者因不可抗力未交易的,以下一个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强调结算会员对交易会员进行风险控制,如交易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经结算会员系统进入交易所系统,结算会员对交易会员的指令承担责任,结算会员可以根据交易会员的资信及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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