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公告
大商所--关于优化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业务的通知
日期:2020-07-29

各有关单位:


自2020年8月3日起,我所对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相关业务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日结算时按基准价调整作为保证金的标准仓单的市值


每日结算时,交易所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当日闭市前,先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二、取消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最长期限6个月的限制


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最长期限为标准仓单到期日前一个交易日,当日结算时起,交易所不再将该标准仓单计入实际可用金额。


三、按月收取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


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手续费以每日结算后标准仓单折后金额为基数计费,按月收取,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收取上月手续费。计费周期内提取作为保证金的标准仓单的,提取当日收取该笔业务当月应收的手续费。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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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