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191条洗钱罪进行了修订。将《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自洗钱”入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最显著的修改就是“自洗钱”行为将正式纳入洗钱罪范畴,新修正案相比原条文删除了“协助”“明知”的表述。通俗的说,个人或者企业在犯洗钱罪上游犯罪后的赃款处置行为可能再被以洗钱罪定罪,并和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处理。
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跨境转移资产”、“支付结算”等被列明为洗钱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细化了洗钱的行为方式,将“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修改为“跨境转移资产”,意味着行为人将境外获取的非法资产转移到中国国内也符合洗钱罪的行为要件。从转移的行为对象看,“资产”的外延要远大于“资金”,进一步扩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面。同时,在列举的第三种洗钱方式“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之中,增加“支付”一词,从而将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的突出问题纳入打击范围。
洗钱罪罚金限额取消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来的比例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进一步加大经济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者的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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