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为响应江苏证监局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相关通知安排,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非证券期货活动风险的防范意识,普及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理性投资,东海期货特别制作本宣传专刊,通过对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最新表现形式、典型案例等的介绍,引导广大投资者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最新表现形式
1.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虚构民营银行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1)发售虚假理财产品;(2)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养老”旗号非法集资:(1)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2)通过举办所谓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5.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P2P)虚构投资项目,私设资金池,违规自融自担,宣称风险备用金由银行监管但却未充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7.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甲以投资期货高额回报为名进行集资诈骗案
2009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借款投资期货买卖,长期亏损。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自己买卖期货长期亏损、也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对外隐瞒真实情况,以投资期货买卖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向丁某甲等21人募集资金共计2 949.5万元(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以返还本金、支付分红款(利息)的形式归还被害人共计13 328 810元,实际骗取集资款共计16 166 190元,用于归还债务、买卖期货、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
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被害人向其追偿债务,于2012年2月2日潜逃至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直至同年9月15日被抓获归案。
案例二:吴某某通过虚构期货交易的庞氏骗局进行集资诈骗案
2009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与妻子许某某出资注册成立了无锡市永事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事达公司),经营项目是建材、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电子产品、橡塑制品的销售等。2010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又与他人在南京市共同出资设立了江苏锦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融公司),经营项目是金属制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批发和实业投资。但两公司实际上均从事期货、现货的相关业务,实际控制人均是被告人吴某某。
因永事达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佳、客户不多,被告人吴某某即采用“虚拟交易”的方法来提高知名度,发展客户。为了诱骗客户将资金交给他,被告人吴某某本人及其聘用的陈某某、许某某、陈某、翟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施某某、李某某、郑某等人,在社会上公开宣传永事达公司“炒期货”能带来较高收益,吸引他人投资。被告人吴某某还通过与投资人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承诺由永事达公司代为操作期货交易,与客户风险共担,按照3∶7的比例与客户分配期货交易盈利,期货交易亏损不足投资金额30%时,永事达公司承担亏损额的30%;亏损额超过投资金额30%,超出部分由永事达公司承担,其余部分仍由永事达公司承担30%的方法,降低投资人对于投资风险的担忧,骗取他人的信任(其中少数《委托理财协议》和向投资人出具的收据加盖的是锦融公司公章)。为顺利募集资金,被告人吴某某虚构期货交易的品种、点位和盈利情况,将后期收取的投资人资金当作期货交易的“盈利”分配给前期的投资人,造成其为他人代为操作期货交易回报率高的假象,从而欺骗更多的人投入资金。
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以永事达公司和锦融公司的名义,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采用前述欺骗手段,以代为操作期货交易为由,先后向江阴、上海等地的陆某某、王某某、翟某某、仇某某、季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孙某、金某某、张某、陈某某、凌某某、承某某、葛某、张某某、许某某等4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7亿余元。
上述骗取的资金,除大部分被被告人吴某某作为“盈利”用于给投资者“分红”外,还分别用于开办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弥补投资损失以及购买房产、汽车和个人挥霍,到澳门赌博等。至案发时,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7 000余万元。
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至南京市玄武区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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