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专栏
【典型案例】Y公司违规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案

 

私募基金


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

四川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证实 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此,四川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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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