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教育
【6.26禁毒日反洗钱宣传】共筑无毒防线,守护健康生活


一、案例

2024年5月起,梁某某为非法牟利,在境外社交平台发帖,兜售多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通过寄递方式将药品贩卖到全国各地。

买家通过在线交易的方式,向梁某某提供的收款账号支付毒资,而梁某某则利用其父亲实名制的账户收取毒资后,再以“生活费”的名义将钱转至自己实名制的账户,企图伪造资金来源,逃避法律追究。

可是天网恢恢,梁某某邮寄的快递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通过快递追溯,很快就将其抓获归案。

2025年国际禁毒日前夕,杨浦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众号《毒品贩卖+毒资“洗白”?“刑”上加“刑”!丨杨杨说法》)


二、涉毒犯罪与洗钱罪

洗钱罪的本质是切断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上游犯罪的联系,通过转移资金、转换资金等方式达到“漂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毒品犯罪列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属于洗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规制范围,即在毒品犯罪中,行为人在毒品犯罪行为既遂后,所实施的转移资金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认定为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进行了规定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2025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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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证件或用个人身份证件实名认证的银行账号等各类账号,买卖等交易行为需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以免无意中成为毒品犯罪洗钱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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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