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客户:
我公司决定,自2016年10月10日收盘结算时起,各合约客户交易保证金比例中我公司加收的保证金比例(客户交易保证金比例中我公司在交易所保证金比例上的增加部分)恢复至9月28日结算前的水平。
另,大连商品交易所在2016年10月10日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将豆油、豆粕、棕榈油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5%和7%,其余各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9月29日结算前标准;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在10月10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起,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9月29日结算前标准。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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