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公告
东海期货--关于补充《期货经纪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公告
日期:2017-07-20


尊敬的客户:

鉴于商品期货期权和原油期货的上市,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指引的发布、实施及相关业务规则的变更,依据您(乙方)与我公司(甲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关于合同生效与变更的有关约定,现就合同关于期货交易的范围、期权等业务风险及规则、涉税等相关条款调整的有关事项与您(乙方)达成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现通过公告方式向您发出,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投资者


第一节 期货交易的定义

第一条 甲乙双方明确期货交易的适用范围扩大,增加了期权交易的内容。期货交易及其业务相关术语定义详见附件。

第二条 甲方提示乙方基于上述定义变更,相应的期货交易风险率计算方式变更。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风险率等风控指标,以此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率 = 按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期货合约保证金+期权合约保证金)/客户权益*100%(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计算方式可能不同)。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二节 期权交易风险及规则

第三条 乙方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乙方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乙方卖出期权合约,乙方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乙方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第四条 乙方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乙方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

第五条 乙方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参与期权交易的,下达的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第七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行权或履约后,乙方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在到期日行权时,应充分考虑行权资金,在账户中备留足额资金,若出现行权资金不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以确保行权顺利进行。若到期日结算时,期权持仓符合期货交易所自动行权条件,但经甲方审核乙方资金不足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金状况代替乙方向交易所提交批量部分放弃、批量全部放弃行权申请,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被交易所处罚或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账户上存在行权(履约)遗留问题的,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第三节 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条款约定

第十条 乙方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乙方不符合上述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评价结果不构成对乙方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乙方的获利保证。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节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乙方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期货经纪合同》及其附件、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乙方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乙方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乙方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乙方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乙方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甲方按照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涉税等信息开展尽职调查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由于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账户状况,甲方提示乙方其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十七条 甲方着重提示乙方甲方结算系统采用的是逐日盯市方法进行结算,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采用的是逐日盯市与逐笔对冲两种结算方式,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逐日盯市与逐笔对冲的主要差别在于:

一、逐日盯市:

平仓盈亏(逐日盯市)=平当日仓盈亏+平历史仓盈亏

1)平当日仓盈亏=当日开仓价与平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平历史仓盈亏=平仓价与昨日结算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持仓盈亏(逐日盯市)=持当日仓盈亏+持历史仓盈亏

1)持当日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与当日开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持历史仓盈亏=当日结算价与昨日结算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3、当日盈亏=平仓盈亏(逐日盯市)+持仓盈亏(逐日盯市)

二、逐笔对冲:

1、平仓盈亏(逐笔对冲)=开仓价与平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浮动盈亏=当日结算价与开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期货经纪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除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外,还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本公告及其附件(即术语定义、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的内容为乙方所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乙方应当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参与交易后不得以不知晓、不理解本补充公告及其附件的内容而拒绝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条 本公告以甲方网站、网上行情系统、交易系统、甲方营业场所等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乙方发出,除乙方所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生效时间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17720



附件一

术语定义(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 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 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 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 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 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7. 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 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 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 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 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3. 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14. 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5. 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6. 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17. 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8. 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9. 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0. 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1. 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2. 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3.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4.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附件二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结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或期货公司未充分揭示风险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的履约、违约及其他相关责任。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您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追加保证金或采取自行平仓措施,否则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如实申报账户的实际控制关系或在期货交易所调查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可能导致期货交易所对您账户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期货经纪合同》及其附件、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附件三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 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仔细阅读并签字或盖章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客户若私下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期货交易,该行为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行为,期货公司不负任何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 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 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 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 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 知晓客户负有关注自己账户的义务

由于期货交易行情波动幅度较大,在持仓或交易过程中,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账户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的变化,妥善处理交易持仓,并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的动态风险监控措施(包括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因客户未关注账户的最新变化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处理账户风险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备。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二)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三) 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四) 知晓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也不是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客户应当知晓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下单、代理资金调拨、代签交易结算单、代期货公司或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为客户做任何盈利与风险担保的承诺;不得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客户通过居间人的任何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五) 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

(十六) 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七) 知晓电话录音的法律效力

客户应当知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电话达成的口头协议具有与书面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期货公司可以通过电话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回访、约定合同生效、追加保证金通知、调整保证金比例、发送强行平仓通知、发送交割保证金催款通知、约定手续费标准、约定保证金标准以及其他与客户利益、公司合规管理、反洗钱内控等相关的工作。

(十八) 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 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二十) 知晓投资者不得利用期货公司通道进行非法期货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期货交易的风险,确保开立账户的使用用途合法,不得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利用期货公司通道参与非法期货活动。否则期货公司可拒绝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并有权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报告。

(二十一) 知晓并遵守其他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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