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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知识系列(九)中国原油期货交易指南

 

 一、中国原油期货参与模式

 

1境内机构

符合申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境内客户可以申请成为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参与原油期货交易,其余境内客户可通过境内期货公司会员代理参与。

 

2、境外客户

境外客户参与原油期货的四种模式:

【模式1】境内期货公司会员直接代理境外客户参与原油期货;

【模式2】境外中介机构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后,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一户一码)参与原油期货;

【模式3】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参与原油期货(直接入场交易,结算、交割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

【模式4】作为能源中心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参与原油期货。

 

 

 

二、中国原油期货期货交易规则

 

1、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1)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原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盘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某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应当予以调整的,能源中心在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结算时对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相关会员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卖方可以将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品种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2)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某原油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D1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能源中心将提高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提高幅度如下表所示:

                                                                              

 

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当日闭市结算时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D3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二)D4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执行,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交割;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闭市后,根据市场情况执行《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风控细则》)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风险控制》第二十条规定;能源中心可以再D3交易日闭市后决定公告前述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并在D4交易日决定并公告采取《风险控制》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种方案。

 

 

(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二)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前述期货合约在D6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5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6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5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风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5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规定: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闭市后决定并公告前述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并在D4交易日决定并公告采取《风险细则》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种方案。

 

【方案一】能源中心可以根据《风控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决定前述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二)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方案二】能源中心可以根据《风控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在D4交易日对前述期货合约执行强制减仓,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即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者持有双向持仓的,首先平自己的持仓,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3)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

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并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二)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出金;

(三)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四)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幅度不超过20%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N 的计算公式:

 

 

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能源中心规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5)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境外中介机构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60%时,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报告。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指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提交大户持仓报告或者其他说明材料,并可以不定期地对上述材料进行核查。

 

6)强行平仓制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

(三)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相关上市品种持仓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

(四)由于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

(五)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实行强行平仓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形。

7)风险警示制度

能源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警示和化解风险,能源中心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2、结算程序及有关规定

 

1)日常结算

能源中心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时,结算结果即视为能源中心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能源中心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指定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应当追加的保证金金额;未能全额扣款的,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者等于零的,该账户对应的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不得开新仓;

(二)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能源中心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强行平仓等处理。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中人民币资金不得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的,能源中心可以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未能全额扣划的,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人民币资金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能源中心可以对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的外汇资金通过强制换汇的方式为其补足。

 

 

2)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

经能源中心批准,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可以将标准仓单、外汇资金等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能源中心结算机构负责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一交易日1500。遇有特殊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延长受理时间。种类包括:

标准仓单。

外汇资金(币种类别、折算方式和适用范围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能源中心确定的其他资产

 

3.交割流程

 

4.五日交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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